丰台区2017年小学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及要求
1.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确定单一对应学校或入学片区。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从2017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2017年9月1日起,逐步实行购置“二手房”的房主子女通过多校划片派位方式入学。
2.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3.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2017年招收特长生比例控制在初中招生总人数的4%以内。
4.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等其他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
5.符合回其他区就读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须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丰台区就读初中的,需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丰台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加大统筹力度,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范围,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三)小学入学途径
1、单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小学初中对口直升的方式入学。
2、多校划片
多校划片分为一般初中校和全部初中校派位两个序列,优先分配一般初中校序列。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但未选择单校划片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未确定单一对应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小学入学后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区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初中入学片区的,可申请到现居住片区入学。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丰台区就读初中时,按照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确定初中入学片区。
3、特长生入学
区教委统一组织特长生入学工作。
4、民办学校入学
民办学校按照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接收符合条件并自愿到该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
5、寄宿学校入学
经区教委批准的可招收寄宿学生的学校,按照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接收符合条件并自愿到该校寄宿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入学学生名单需上报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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